【蔡俊杰牧師靈修心得】
加拉太書3:10-14
《讀經》
3: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3: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3: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3:13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3: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經文釋義》
保羅在此提出一個反面的論點,當摩西律法管制某個人的生活時,它帶來咒詛而不是使人蒙神悅納;由於亞伯拉罕在信的基礎上,蒙神悅納;那麼我們可以推論,凡選擇以律法為得救基礎的人,就是活在咒詛之下,因為他們沒有效法亞伯拉罕。保羅引用申命記27:26來解答為什麼行律法為本的人是被咒詛的,因為他們忽略以信基督的救恩,選擇從律法中尋找救恩,既然無法守全律法(猶太人仍獻贖罪祭就是事實),就是活在受咒詛中。律法不是在信心為導向的系統中運作,而是以行為導向的系統中運作。
律法要求人行為表現,保羅引述利未記18:5,將行為與信心作對比,以顯明律法不是一個信心的系統,而是一個行為的系統。基督已經承擔了律法的咒詛,使一切相信的都脫離律法的咒詛。基督的來臨意味著律法時代的結束,也就是外邦人無須歸化為猶太人和按著猶太人的特色生活才能蒙神悅納,神的新子民可以因信基督,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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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主義的基督徒在基督福音外加上一些要求,這增添就削弱了基督救恩的足夠性和聖靈的能力。除了降服於基督並活在聖靈中,蒙神悅納並沒有其他條件。一切附加的事情,都只會帶來神的咒詛,不管這附加物是律法和規則﹑或是經歷﹑或是教育﹑或是文化和種族主義﹑或是屬靈操練。這提醒我們不要因基督徒慣常的作法(如說方言﹑舉手唱詩敬拜)﹑或因教會傳統(如使用聖經的版本﹑信仰的著重點)﹑或教會族群(如原民教會﹑台語教會﹑黑人教會﹑西班牙語教會)的不同,就無法與這樣的人一起敬拜和團契。在基督裡,誰也無需變成另一個誰,才算是神子民;如同西方的一首兒歌所唱:「無論紅黃黑白棕,都是耶穌心肝寶貝,耶穌喜愛世上所有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