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5:16-17

【蔡俊杰牧師靈修心得】

約翰一書5:16-17

《經文釋義》

約翰一書5:16-17是新約中討論度相當高的經文,有不少人試圖解釋約翰在此所提的「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是指甚麼?不過,在這些解釋中,我們不能抽離約翰一書在信心、愛與倫理的交互關係之背景。聖經學者吳道宗博士曾整理出歷來聖經學者們的七種不同論點並加以回應,它們分別是:

(一)故意與無意:這種看法是援用舊約及兩約之間猶太人的背景,把「有至於死的罪」視為是「故意」的罪(民數記15:27-31;申命記17:12)。然而,以舊約背景來解釋是不妥的,因為約翰一書所論的,並不是「故意」與「無意」的罪之問題。

(二)大罪與小罪:與上面看法平行的解釋,是以新約的觀點來看「有至於死的罪」,是會被逐出神國的罪(以弗所書5:5;加拉太書5:19-21);而「不至於死的罪」或「小罪」則不會(雅各書3:2;約翰一書1:8)。但從幾方面來看,這樣的解釋不可取:⑴「致死的」罪與「小罪」之間劃分不清楚,這種區分既非出於聖經,也難以定義出它們之間真正的差別何在;⑵聖經清楚的說明,所有的罪都是得罪神的且要受神的審判(以西結書18:20;羅馬書6:23;雅各書2:10)。

(三)肉體上的死亡:「至於死的罪」是指這罪會帶來肉體上的死亡。經文根據,使徒行傳5:1-15(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死亡)、哥林多前書5:5(「敗壞他的肉體」意味著肉體的死亡)與哥林多前書11:30(濫用主餐的信徒遭受管教而死亡)。不過,這樣的解釋產生兩個問題,⑴它並不了解約翰壹書中「死」的意義,如前所述,「死」在本書不是肉體上的死亡,而是屬靈上的死亡;⑵本處的上下文並未指出肉體上的死亡與犯罪有任何關係。

(四)叛教:把「至於死的罪」作「叛教」(apostasy)解釋,它所指的是信徒放棄信仰,並故意拒絕基督及其聲明;約翰一書最清楚的證據,就是2:18-19中,那些離開了約翰信仰團體的敵對者;主張這個立場的學者,常會把這些經文與希伯來書6:4-610:2612:16-17拉上關係。不過,就約翰一書2:18-19的文理看,那裡所提的並不是叛教一事。約翰在那裡清楚的指出,「…那敵基督的要來,現在已經有好些敵基督的出來了」(2:18),之後才提到他們從約翰團體中「出去」(2:19)。敵基督者們並不屬於約翰信仰團體的一份子,如果是的話,他們就不會離開。事實上,他們的離開是一件好事,這顯示他們從一開始就不是真正的信徒,他們只是隨伙裝假而已。

(五)褻瀆聖靈:指出「至於死的罪」就是一些特別的罪,在這些罪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褻瀆聖靈的罪;支持的學者,引用馬太福音12:32來說明這個立場,他們舉出法利賽人對耶穌趕鬼工作的看法,不是歸功於聖靈的大能卻歸諸於撒但的作為,就是犯了這種罪。然而,這個解釋也不無缺點,最大的問題是,約翰一書5:16並不真正地與馬太福音十二章「不得赦免」的罪有關,兩者之間並無具體證據顯示彼此可以互相解釋。

(六)特定道德上的罪:這是由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所提出,他把一些道德上的罪,特別是殺人、拜偶像、不義、叛教、姦淫和淫亂歸於此類;他認為,從神生的人是絕不會犯這樣的罪,如果有人犯這種罪,他一定不是神的兒女,因此他相信這樣的說法可以圓滿的解釋,為何約翰一書有時提到神的兒女會犯罪(1:7-2:2),有時卻又說他們不會犯罪(3:69)的問題。不過,這樣的解釋雖可以使約翰一書中,信徒犯罪與不犯罪之間的張力稍微解除,但特土良所指的「至於死的罪」,就是他所認定的那幾種罪,是完全無法在約翰一書中找到經文作為根據的。

(七)不是神真正的兒女:這是基於約翰的二元論所提出的立論,約翰清楚地區分出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3:10),是神的兒女就有神的生命;不是神的兒女就沒有神的生命;因此,當約翰說「有至於死的罪」時,就歷史背景的考量下,便是特指那些敵對者所犯的罪,於是他們就在「死」的範疇內。吳道宗博士認為就表面上來看,他們似乎是叛教,但實際上他們一直都不是神真正的兒女。這種拒絕基督的行為,表現在他們的自認無罪(1:8,10),既不認子(2:23)也不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所以得不到耶穌的救贖恩典(4:2,9),因而自絕於神的生命之外。

我們從本段經文的開頭「若有人(ean tis)(和合本譯作「人若」),可以想到這是約翰預設的情境,即某個基督徒「看見」弟兄或姊妹「在犯罪」(現在分詞直接受格);此處,約翰不是在描繪教會群體間像是道德警察般的彼此監視,而是同屬跟隨基督的親密家人之關係下的看顧和對此做出合適的回應,因為我們若看見基督寶血所買贖的人正在走向滅亡,卻沒有一絲豪的憐憫,無疑是鐵石心腸;因此,那看見的人應當為此「祈求(aitesei)(具有命令語氣意味的未來式動詞),而不是冷漠以對、或是指指點點,沉浸在自我的優越感裡。

那位回應人按著祂意旨祈求的上帝,仍樂意使那犯罪之人(或許很嚴重)得恢復與祂相交,也就是保有永生的福分(「生命」);當然這祈求是針對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弟兄姊妹來說的。在此的「不至於死的罪」和「至於死的罪」,約翰都沒有加上定冠詞,顯然著重在強調犯罪的行為過於精確地要描述某種特定的罪行;因此,若就約翰在本書信中的文理來看,似乎可以將「不至於死的罪」理解為違背神旨意,但尚有可能得到赦免的罪,因為:

⑴人尋求神的赦免;
⑵神因此賜下赦免。約翰預期受信人可能會有犯罪(2:1a),並且尋求神的赦免和潔淨,而神也會信實地賜下這憐憫(1:9)

在約翰的角度,所有的罪都是嚴重的,但有的罪不會使人失去永生,這是「不至於死」的罪,因此與之相反的,那會導致人失去永生的罪,就是「至於死」的罪。約翰說為「至於死的罪」求神赦免,不是應當要去做的事,顯然這罪是一種邪惡和嚴重的罪,犯這罪的人根本不是基督徒(1:10;2:9,22;4:3,8;5:10),這等人是屬鬼魔的(3:10),福音的真理不在他們裡面,他們也拒絕遵守神的誡命、也不愛弟兄的人,他們是假裝的基督徒,是與神和與眾肢體沒有相交的人(1:6-7)

可見,約翰在此是根據代求者與被代求的對象之間是否存在相交的關係來論定,而這肢體間相交的關係是建立在與神有相交的根基上;當然與神有相交的,必然是相信耶穌基督道成肉神作我們的贖罪祭之純正的福音真理,並委身遵從祂愛的誡命去行的人(1:1-4;3:11-18)。這與吳道宗博士在()的觀點相呼應。

接著,約翰在5:17完成了這主題的教導,「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無論是「至於死的罪」或是「不至於死的罪」,都是罪、是不義的行為,約翰並沒有暗示人可以繼續犯所謂「不至於死的罪」,而是在提醒人犯罪是可怕的,是敵對神的行為,是會帶來死亡的;不過,他馬上補充「也有不至於死的罪」,在勸勉教會肢體間要相互代求彼此守望,展現愛弟兄的心,藉著相互代求、悔改和信心來克服犯罪的問題,不管這犯罪之肢體是多麼可惡或是他的罪行有多麼嚴重,只要他還活著,仍當存著信心繼續為他代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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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約翰這段關於「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的經文,他的關注點不是要人聚焦在解明它們的定義,而是落實肢體彼此相愛之命令中的彼此守望、相互代求,特別是針對肢體的犯罪的行為,因為罪會使人與神疏離、甚至失去相交,在群體關係上也會是如此。因此,這段話提醒著我們兩件重要的事:

首先,我們需要意識到任何罪,都是嚴重的,是在與神敵對的,我們絕不可輕忽。我們不應當從人的角度,來區分它的大小嚴重性,以至於對某些犯罪行為採取輕忽的態度;而是要從聖潔神的視角來看,這一種是行在黑暗中與祂敵對,並向魔鬼陣營靠攏的行為,是走向自我毀滅的行徑;因此,我們當警醒自己,若是一時陷在其中,當來到神面前祈求赦免並立刻悔改(1:9)。

其次,我們因著基督的救恩成為神家裡的人,彼此間有屬靈親屬的關係,因此,肢體間的彼此看顧、相互扶持,是證明自己是蒙恩之人當有的標誌;所以,若弟兄姊妹陷入犯罪的問題,我們不可以用這與自己無關的冷漠態度、或是採取藐視的態度去指指點點、或是與他(或她)劃清界線,而是要在主的愛裡為他(或她)能省悟過來並悔改來代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