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4:17-21

【蔡俊杰牧師靈修心得】

約翰一書4:17-21

《經文釋義》

約翰在4:17-21強力的稱頌愛,正確地認識神的愛,可以消除那些在真理上錯謬者離開教會可能引發的群體間因誤解而不安或不滿情緒,也能鞏固留在教會中的群體合一。

因此,約翰要呼籲收信人再次肯定神的愛,本段共分為:
4:17-19,神的愛的得勝;
4:20-21,愛弟兄的必要性。

4:17開頭以「這樣」指回4:16的主張,即透過耶穌基督認識神的愛,因此,這樣的愛應當成為那承認自己信靠這位神之人的特徵;同時,「這樣」也導入一個新議題,就是「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4:17a)在本書中,約翰已經提過二次「坦然無懼(parresia)」且多與末世的審判有關;在2:28,他呼籲收信人「住在祂裡面」,好叫他們在主再來時不至於羞愧;3:21以類似的論調,提及「向神坦然無懼」,而不被悖逆的心責備;很顯然愛是與遵守神的誡命有關,也是與末日審判的交帳有關。愛的光芒驅散了審判的陰霾,因此,約翰說:「這愛與我們一起完全被成全(原文直譯)(和合本譯作「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句中「被成全」一詞是現在完成被動語態動詞,強調神若以這親密關係一直與人同住(4:16),那麼,這個成全的行動可以說是完全的,在每方面都是完全的,而祂的愛豐富的澆灌下來,就改變了人的生命。

於是約翰補充說:「因為祂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4:17b)約翰這話是強調,不管是從範圍或是果效來看,神透過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為,都是完全的,因此到那日,信耶穌的人無需害怕,因為基督已經為他們贖罪了。可見,人的確據不在乎人自己的功勞,而在乎神已經成就的作為和應許。

在4:18,約翰繼續針對愛與審判的關聯做論述。此處「愛裏沒有懼怕」的「懼怕」,固然與末世審判的懼怕有關,不過,那些不把神當作一回事、完全沒有愛心的人,他們也會把懼怕驅散,因此,它可能更是一種出於「敬畏」神,而樂於遵守愛的命令,是被神完全的愛所感動,而降服在祂的面前;換言之,這樣的愛沒有給末日審判的懼怕存留任何滋生的機會。約翰也可能想到當下教會群體,因錯謬教師所引發對末日的不安,於是他特別補述「因為懼怕裏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裏未得完全。」(4:18b)他對收信人強調「懼怕」已經被驅逐出去了,「懼怕」是源於對受神刑罰的預期,這樣的人是「在愛裏未得完全」,但收信人在愛裡已經完全了(4:17),他們已經不是活在信主前的景況裡,他們無需擔心受報應的懼怕;只要在這神的愛裡,祂就住在他們裡面,他們意識到這一點,就可以超越懼怕。

在4:19,約翰總結了他對神的愛得勝的斷言:「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神的愛勝過了我們因懼怕審判而缺乏確據的處境,約翰強調收信人是有這確據的。這確據是基於神的主動,神這主動的愛也改變了收信人的生命,使他們有愛的能力,也呼召他們去彼此相愛。

接著,約翰在4:20再次用「人若(ean tis)(4:15)開始他的論述。他設想的情境是,有人自認為是愛神,卻不愛其他弟兄,這種「不愛」,對約翰來說,就是「恨」的行動,是活在黑暗裡(2:9,113:15),不明白神的愛,如同耶穌在馬太福音18:21-35所講比喻中的那位被王免除債務的僕人。既然承認並體驗神的愛的偉大,那麼愛他人就是一個必然的趨向;因此,約翰認定「愛神卻恨弟兄的」,就是「說謊話的」(1:10;2:4,22-24)。

於是他直接斷定「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4:20b)當神的兒女彼此相愛時,就可以將不可見的神體現出來,這是主耶穌的教訓(約翰福音13:35),也是使徒們共有的教導(4:8,16;羅馬書13:9-10;加拉太書5:14);因此,我們若缺乏對周遭人(特別是教會肢體)的愛,卻自認為愛那看不見的神,這純粹是自欺。最後,約翰在4:21將觀點加以擴展:「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翰再次將收信人已經熟悉的命令應用在他們身上(2:7-8;3:22-24),他們既然知道自己因著神的愛免於末世審判,就應當改變自己對待其他肢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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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約翰知道,在愛別人這件事上,很容易成為偽君子。我們可能一方面高唱著「哦,耶穌,我多麼愛祢」,同時,我們也把神的家當作是戰場。我們在教堂裡戴上了屬靈的面具,但在我們的心中,我們對一個冤枉我們的基督徒家人懷有怨恨。因此,約翰強調彼此實際相愛這一至關重要的問題。他特別提到實踐神的愛,會使我們對審判的日子充滿信心,而實踐神的愛,必然會對他身邊的弟兄姊妹發出這樣的愛的行動。約翰強調上帝總是先愛我們,我們以效法祂的愛來愛神家裡的人做回應。

因此,我們的愛是祂愛的複製品,祂創造愛,我們效法祂的榜樣。不如此「愛」,就是「恨」;「恨」可能不會採取公然惡毒的形式,它可能只是意味著我們對自己的自然愛,表現為自我中心、自憐、自我放縱、自我追求或自以為是;愛一個人並不需要我們時時刻刻都得同意他或她,而是願意為他人謀福利,甚至不惜付出自己的代價。

這樣的「愛」是明白,神的愛是基於主耶穌基督和祂所流的血作為我們的挽回祭,只有祂的血,而不是我們的行為,才能贖罪。但是,我們怎麼知道我們對基督的信仰是真實的?真正信仰的一個證據是當我們看到上帝的愛通過我們流向他人,尤其是流向我們不會自然去愛的其他人,我們越是看到上帝的愛在自己的生活中體現,我們就越不會因祂的再臨而感到羞愧(2:28)。

「愛」也是明白兩件真理事實:首先,因為我們的弟兄(鄰舍)有上帝的形象;其次,因為上帝給了我們愛鄰舍的命令。愛是稱為神兒女的,一個選擇持續當行的生命方向,即或在愛的事上,當前還是不完全、也會有軟弱和不足,但我們不能就因此氣餒或卻步;正如讀者文摘在1999年一月那期,刊登一篇故事,「一個11歲的女孩和她8歲的弟弟為了一點小事吵了起來。所以當女孩為她弟弟的生日製作了一張生日卡片時,他們的父親很驚訝。她在裡面寫道:『祝我九歲的弟弟生日快樂。我很高興有一個可以愛的兄弟,因為上帝將你給了我。PS不要大聲讀出來,否則我會把你的頭扭下來。』」雖然這位女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至少她正在努力愛她的兄弟!讓我們在愛神家裡的人一起努力向前吧!

請記住,順從這條命令的回報是,在審判的日子,我們會在上帝面前有坦然無懼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