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3:9-12

【蔡俊杰牧師靈修心得】

約翰一書3:9-12

《經文釋義》

約翰在3:9-4:6,透過與上文相連的「住()」的觀念(3:9,14,15,17,24),加入了對「愛」的關注,也以各種方式的好行為來顯明信仰告白和愛的關係。首先,在3:9-18是愛的呼籲;其次,3:19-24是愛的行動確認;接著,在4:1-3呼籲收信人要對信仰的忠誠和表達有敏銳感;最後,在4:4-6呼籲收信人做出正確的選擇。

3:9-18愛的呼籲中,約翰從三方面來論述:⑴3:9-10論及兩種生命來源;⑵3:10-12談到生命的兩種選擇;⑶3:13-18論到兩條生命的路向。約翰在3:9重申神的兒女不犯罪的議題,「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他們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神是他們的父親。「從神生的」,就不是從人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約翰福音1:13),收信人是一個有神為父的獨特現實,因此,相較於那些自人出生的人,他們在恩典中就被賜予了更高的倫理標準。

約翰提到「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3:9),這不是在說一種無罪的完美狀況,而是指向對照那些破壞群體的說謊者,在教義、倫理與愛的關係的背離。他們之所以不能屈服於這個意義上的罪,原因就在於他們是神的兒女(原文作「種子」),這是在強調祂真正的兒女,就會在行為上反映祂的屬性,也就是從祂而生的兒女,當以學效祂來作回應。因此,約翰論到這些源自神的人與那些源自魔鬼的人之間具有明顯的社會差別,他們各自的行為回應就在顯明他們自己真實的身分。約翰用「凡不行義的就不屬上帝,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3:10b)來界定真實身分的歸屬;約翰斷言是否「行義(即順服神的誡命)」與有否「愛弟兄」是判定真實身分的準則,這兩方面正呼應了與神及與他人之間的親密關係(1:3-4)

因此,約翰在3:11-12的段落,用「『因為』(和合本未譯出)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為起頭,呼籲收信人遵循這個起初聽見的命令:「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利未記19:17;約翰福音13:34;15:12-17)我們不難想像一個群體出現分歧時,就很容易滋生爭競、怨恨,這種仇恨是人類社會存在的一大特徵,在基督徒群體中也會受到這種醜惡的影響(哥林多前書6:1;哥林多後書12:20;以弗所書4:31;提摩太後書2:23-24),就是在主耶穌的門徒中間也是有這現象(路加福音22:24)。可見隨著收信人群體間分裂的出現,身為當時主門徒的約翰就格外的強調這彼此相愛的命令。

針對彼此相愛的命令,約翰引用該隱與亞伯兄弟的故事為例證(創世記4:1-6)。約翰對該引的批判點單明暸:「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3:12)該隱的惡行徑是出於忌妒的恨意,因為他兄弟亞伯所獻的祭物蒙神悅納,神卻看不中他的獻祭(希伯來書11:4)。該隱和亞伯在身體上屬於同一個家庭,但在屬靈上屬於不同的家庭;該隱的行為及其背後的態度與愛弟兄是相反的,這種行為是與「神就是光」的信息相背離,他的行徑與魔鬼相同,正顯明他是屬於魔鬼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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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基督徒的生命是來自於神的恩賜,我們被稱為祂的兒女;這不是在說我們的生命狀態的完全,而是在論到我們新生命的根源,以及應當有的新生命樣式。基於這恩典選召的基礎,我們在行事為人上,不能堅持習慣性的、持續的罪,因為我們是從神生的。即使我們會在現實的生活中有掙扎,甚至會軟弱而違犯神的誡命,但一個有屬神生命的人會持續與罪和老我對抗,不會習慣性的屈服,也不會為對抗就棄械投降,因為神已經藉著耶穌基督將勝過罪惡的生命賜給我們,耶穌的顯現就是除滅魔鬼的一切作為;因此在現實生活的挑戰或誘惑中,我們只要讓這屬神的新性情自然流露,不聽從世界和肉體的聲音,我們就能支取基督得勝的能力遠離邪惡的事物,活出神兒女的見證,脫離罪的束縛和奴役。

約翰對屬神兒女與屬魔鬼兒女之生命特徵的區別,他特別用在群體關係中的愛與恨之行為來呈現。這一方面告訴我們,基督徒是活在群體的關係中,透過彼此的互動學習來認識神和促進生命的長大成熟,因此,那些在教會中拒絕進入群體關係、或者嫌麻煩而選擇與特定人士有來往的人,其實尚未真正認識神,因為這等人是在拒絕神所安排的環境和生命的操練課程。

另一方面也在提醒我們,在群體生活中的生命路向是選擇愛或恨,就顯明內裡真實的身分是屬神或是屬魔鬼;「恨」不見得是侷限在敵對或攻擊性的傾向,更是指向對弟兄沒有愛的行為,如同惡不僅是行惡、也是知道善卻不行善一般;該隱拒絕承認自己應當是看顧弟兄的哥哥(創世記4:9),以至於心中的自我高漲,在面對兄弟亞伯比自己更被神看中時,忌恨的心蒙蔽了親兄弟的關係,就轉化為謀殺的邪惡行逕;這對我們來說,對肢體愛的忽視必然會表現出冷漠、厭惡,甚至攻擊等行為;但要有愛,就必須先看見我們在基督裡是一家人的關係,我們彼此間有看顧的責任,如此我們才能向這個以自我為訴求的爭競社會,見證我們真是屬神的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