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3:4-8

【蔡俊杰牧師靈修心得】

約翰一書3:4-8

《經文釋義》

約翰在前面,他談到父奇妙偉大的愛(3:1)、主再臨的神聖改變之應許(3:2-3)。接著,他在3:4-8論及將這些應許應用到倫理生活的範疇;他重申領會神的愛和應許的意義(3:4,6),以及基督顯現的目的(3:5),之後,他呼籲收信人落實行義的倫理生活來回應主顯現的目的(3:7-8)

3:43:6,約翰直言「犯罪」,就是藐視基督的同在。約翰在3:3已經強調神的兒女當在生活中效法基督潔淨自己,因此不照此去行的,顯然就是「犯罪」(3:4);約翰用「行罪惡」的片語來陳述「犯罪」,與2:29的「行公義」作對比。約翰斷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他用「違背律法」這詞,要指出這是一種極其嚴重的過犯以至於犯罪之人是在跟隨基督之人的範圍之外,是行在黑暗中,背離了主的完整信息、或是根本未曾真正領受它。約翰認為犯罪,就是不把背道的行為和後果當作一回事,這等人之所以會如此,其實,就是習慣性地犯罪;這個人就被罪掌控,無法真實悔改並得著赦免,因他是蓄意犯罪,故意悖逆,而非偶而為之。

至於約翰在3:6a所言「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這句讓人困惑的論述要如何解釋?有人嘗試將現在式時態動詞「犯罪」解釋為繼續性的行動,於是「不犯罪」就翻譯為「不繼續犯罪」;不過,在5:16卻用這時態來形容具體的罪行,而不是習慣性的犯罪,因此,在3:6,9的「犯罪」無法得著充分支持解釋作「繼續犯罪」。我們最好的詮釋思路,應當瞭解約翰在此所說的犯罪,是在討論違犯律法;他所關注的是只有住在基督裡的,才能被救拔出違犯律法所要落入的深淵;因此,防範靈性失敗的最佳策略,就是積極地追求認識基督。

再說,約翰認為神就是光,因此基督徒的生命當對這位神有完整的反映,也就是當在教義(信心)、倫理(行為)與關係()上,作出積極正面的回應。就這些角度來考量,約翰在3:6a所界定的「犯罪」,是指那些危害收信人、並且在他看來是已經導致有些人離棄信仰的過犯;從上下文來看,它涉及有人在教義方面的受挫(2:22),有的是在倫理上的觸礁(2:4),有些是在愛神與愛人上出問題(2:9-11);而他們的犯罪是故意的、非無意的。

隨後,約翰在3:6b作出一個相反的宣稱:「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約翰指出「犯罪的」有兩方面的問題:

⑴「未曾看見祂」;約翰是在說犯罪之人是全然眼瞎的,看不見基督,因為只有看見祂,他們才能相信祂並住在祂裡面;正如當日主耶穌教導門徒說:「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約翰福音14:9)
⑵「未曾認識祂」;犯罪之人缺乏某種知識,就是對基督的真正認識,這種認識涉及教義、倫理和關係的層面;犯罪者違背了約翰和使徒們的教導,他們的看見與約翰所宣稱的看見(1:1-5)相背,他們也藐視基督並違背祂顯現的目的。

3:43:6之間,約翰插入正面的論述「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3:5)約翰談到他和收信人共有的知識,就是基督為何顯現、以及在祂裡面沒有罪。首先,約翰希望收信人「知道」的,是基督「曾顯現」,這是神主動的啟示祂自己,就是基督的道成肉身顯現在世人中間;基督到來的目的是要除掉罪(參約翰福音1:29;以賽亞書53:4,11-12),祂的工作是對抗並消滅任何的罪惡,我們的稱義的地位是因著祂,在成聖的路上也要靠著祂。其次,約翰也希望他們「知道」的,是基督的無罪屬性(馬太福音3:14;約翰福音8:46;使徒行傳2:273:14;哥林多後書5:21;希伯來書4:157:26;彼得前書1:192:22),這是祂具有代贖完全果效的先決條件;這也是約翰在鼓勵收信人,要追隨基督潔淨自己的榜樣,要行在光明中。

約翰在3:7-8從多方面來總結書信到此所陳述的內容。他以熟悉的暱稱「小子們哪」為開始,他以強烈的命令語句「不要被人誘惑」(3:7a)作呼籲,他警告收信人不要誤入歧途,以免導致末世的嚴重後果。

約翰從三方面來應對這威脅:

⑴就積極面來說,「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3:7b);這基本上是重申2:29的內容,他呼籲他們要在基督公義的屬性上像祂,也就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效法祂的榜樣。
⑵他舉出與效法基督相反的負面例子,「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3:8a);約翰強調魔鬼向來的卑劣本性,因牠「從起初就犯罪」,因此,光與暗、住在基督裡與活在魔鬼掌控下,兩者之間是涇渭分明的;約翰在鼓勵他們當要作出正確的選擇。
⑶約翰重申基督顯現的目的,也是收信人可以抵擋魔鬼誘惑的途徑,「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3:8b);約翰這話與希伯來書2:14的宣稱是相似的,都表明基督藉著死和復活除滅「魔鬼的作為」,也就是除滅了死亡的本身,以及消滅任何與神為敵或具有魔鬼特徵的作為;換句話說,基督能夠教導跟隨祂的人每日過得勝的倫理生活,他們無需灰心沮喪地順從罪或懼怕它的出現,反而,靠著基督,他們就可以有力地與它相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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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約翰這段的論述,可以說是為我們詳細地詮釋「犯罪」或「罪」是甚麼?也教導我們當如何勝過它?

首先,約翰告訴我們「罪」的面相,一方面是對上帝的嚴重背叛,罪的核心問題遠比外表的違反誡命更糟糕,因這是公開背叛神;我們若不認識這嚴重性,就對救贖的需要沒有迫切的意識,就不會認為自己是一個可憐的罪人,而只是一個不完美的人而已;我們當留意將罪的嚴重性降至最低,是撒旦一直以來讓叛逆的人自視甚高的策略(創世記3:1,4)。罪的另一方面是完全反對耶穌基督;基督顯現是要除滅罪和魔鬼的作為因此犯罪或活在罪中,就是在否認或敵對耶穌基督所作成的救贖和除罪的工作,就是在加入魔鬼的陣營或是甘願成為牠的奴隸。今天我們若不清楚犯罪或罪是甚麼,若對這方面的意識也不深刻,那麼我們就不會對犯罪感到有甚麼嚴重的事,在現實生活上,也不會在意這會與我們和神的關係有何關聯性。

其次,真正的基督徒是不會故意地活在罪中,也拒絕繼續活在它裡面。在約翰的心目中,與父和子有團契,就是出離黑暗、行在光明中;因此,對約翰而言,不可能有兩種類型的基督徒,一種是住在他裡面而不犯罪,另一種是不住在他裡面犯罪;真正的基督徒行公義,就像耶穌是公義的一樣,這樣的人是在證實他自己所宣稱的「耶穌基督是聖潔、無罪的救主」,他們不會只接受基督為救主卻不順服祂為主;因此,每當我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不順服神的旨意,就是在犯魔鬼的原罪,都是邪惡的行為,即使它在表面上是一種善意的、人道主義的、看似「好」的行為。

所以,真實住在基督裡的基督徒,我們應當在現實的生活中,切實地遵從基督的一切教導行,並拒絕屈從於世界的罪惡權勢。